国办发〔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实现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目标,经国务院同意,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高 强(卫生部常务副部长)
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杨衍银(民政部副部长)
范方平(司法部副部长)
肖 捷(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彭开宙(铁道部副部长)
洪善祥(交通部副部长)
刘 坚(农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商务部部长助理)
王陇德(卫生部副部长)
赵炳礼(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宋明昌(质检总局党组成员)
刘绍勇(民航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郑筱萸(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黄彦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杨 岳(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莫文秀(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孙爱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
王菊梅(河南省副省长)
蒋超良(湖北省副省长)
雷于兰(广东省副省长)
刘新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刘晓峰(四川省副省长)
吴晓青(云南省副省长)
库热西·买合苏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副主席)
三、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查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日